很多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都習慣不看質量先看“牌子”,如“十大品牌”“著名商標”等。當前,一些地方通過立法,給予企業著名商標認定以及特殊保護。這些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因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號”等評比也將被叫停。

有數據顯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大約有1萬件以上,全國4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中,除個別地方外,都分別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而且幾乎都是以行政認定的方式。
從法律意義上講,商標法只規定“馳名商標”這一概念,亦即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而“著名商標”則屬于地方創設,是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程序賦予某個商標的榮譽稱號。
國家法工委認為,地方規定的著名商標制度在運行之初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以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系等問題,在操作過程中也滋生和帶來了一些弊端。
企業產品是否好,是否著名,應該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應該由消費者說了算。對地方著名商標制度予以全面清理,這是簡政放權,是把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手換成市場的手,以避免權力“越位”;也是對這一問題進行釜底抽薪。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等省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
同時,還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